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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美術學會組織章程 

初修時間:民國96年5月修訂
修訂時間:民國97年9月修訂
民國99年5月修訂
民國99年12月修訂
民國100年7月修訂 

民國101年7月修訂

民國102年6月7日修訂

民國103年9月5日修訂

民國104年9月修訂

民國105年10月29日修訂

民國106年9月27日修訂

民國107年9月26日修訂

民國108年9月25日修訂

民國109年9月23日修訂

民國110年10月14日修訂

前言
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美術系系學會,受全體師長與會員之寄望,依學生自治之精神,以追求進步、學習民主進步、砥礪學習、聯絡師生感情、增強學員權利與權益、加強服務為目的。 
第一章

總則

第一條:本學會由本校美術系全體學生組成,定名為「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美術系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章程依據學生手冊學會組織通則訂定之。
第三條:本會以砥礪學行、連絡師生感情、培養互助合助精神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藝術學院。
第五條:本會聯絡處設於課外活動組。

第二章

會員

第六條:凡本校美術系全體學生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三章

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第七條:凡本會會員得於繳納會費後享有下列權利
一、選舉、罷免本會會長之權利。
二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三、被選認為本會各級幹部之權利。
四、集會與表達意見之權利。
第八條:凡本會會員均負有下列義務
一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。 
二、履行本會決議案。
三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四章

系員大會

第九條:系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。
第十條:系員大會之出席會員應達總會員數之三分之ㄧ。
第十一條:系員大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罷免會長。
二、修改學會組織章程。
三、制定其他決議案。
第十二條:系員大會每學期以召開一次為原則,若因故不能召開時得以系學會會議代替之。
第十三條: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,須達會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連署,始得召開。

第五章

系學會

第十四條:系學會為本會決策機構。
第十五條:系學會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一名、顧問一名、會長祕書一名、並設置文書部、活動部、總務部、公關部、衛生部、攝影部、展覽部、器材部、體育部、壁畫部。
第十六條:系學會組織簡圖見附表一。

第六章

會長

第十七條:會長為學會領導人,對外代表美術學會。
第十八條:會長由普選產生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,但應屆畢業生不得擔
任會長職務。
第十九條:新任會長選舉辦法由前任系學會制定之,並於選舉前一個月公佈選舉辦法。
第二十條:學會之公告事項由會長公告之。
第二十一條:會長得視會務之需要,經系學會同意增設或廢去各股(組)。
第二十二條: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行使職權。 

第七章

選舉與罷免

第二十三條:會長選舉,由全系同學直接選舉產生,投票率須達全系學生總人數
三分之二以上,採多數決,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為系學會會長。未過門檻則重新提名候選人。
第二十四條:會長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情事時,由會員連署三十人,並附上罷免原由,向秘書提案,始得辦理罷免投票。可由原選舉區之學生罷免之,投票人數達全系學生三分之二,其中達三分之二同意罷免,則視同罷免生效,其職權由副會長暫時接管至新任會長選出。

第八章

系學會幹部

第二十五條:系學會幹部為本會會務執行之主體。
第二十六條:會長得任命副會長一名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第二十七條:顧問為前系學會會長,適時參與學會討論並給予適當意見。
第二十八條:系學會幹部有向系學會提出工作報告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二十九條:系學會幹部經會長同意後由會長任免之。
第三十條:系學會幹部由系學會核發聘書。
第三十一條:各部所之組織及執掌事務如下:

 

  • 總務部-總務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。負責經費審核預算、支出帳本登錄、系學會費收取、金額發放等以及財物管理。 

 

  • 文書部-文書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、秘書二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與秘書由部長提名,並置部員若干。負責製作行事曆、系學會幹部資料、通訊本、感謝狀、賽事獎狀、美術節書展、會長選舉投票單、美術節節目單、系展資料處理。 

 

  • 衛生部-衛生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,並置部員若干。負責系展協助佈展、開幕茶會、期初期末大掃除、書展場地及美術節事後整理、活動場地整理、(傳情)。 

 

  • 活動部-活動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,並置部員若干。負責系展佈展、開幕茶會、搬運隔板、系烤、遊行主持、系員大會主持。 

 

  • 體育部-體育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,並置部員若干。負責迎新盃賽、送舊盃賽、系展協助佈展、系運、搬運隔板、全美盃處理住宿交通保險事項。 

 

  • 公關部-公關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,並置部員若干。負責社群媒體經營、各項活動宣傳推廣、贊助。 

 

  • 攝影部-攝影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,並至部員若干。負責系上各大小活動協助攝影、錄影。 

 

  • 展覽部-展覽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。負責美術學系展覽空間之管理、系展之主要流程規劃。

 

  • 器材部-器材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。負責管理系鐵櫃及隔板租借、校內各活動場地申請、系上活動集體請公假、系員大會前製作業。

 

  • 壁畫部-壁畫部置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人,部長由會長聘任之,副部長由部長提名。負責系上對外服務活動之辦理、定期籌畫出隊偏鄉彩繪、帶領系胞發揮美術所長落實服務學習。 

第九章

監事會

第三十二條: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。
第三十三條:監事由各班推舉擔任,設監事長一名,監視長為三年級監事。監事缺位時由原班班代補任之。
第三十四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可對學會不適任之學會幹部提出罷免建議案,由系學會裁決之。

二、查對學會每月開支及考核行政績效。
三、可對系學會之決議提出糾正案,系學會須提出修正案或原案,但若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意,得廢除該案。
第三十五條:監事會之召開由監事長召集之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請求召開。 

第三十六條: 本會組織簡圖鑑附表二。

第十章

會費

第三十七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
一、繳收會員之會費。
二、自由樂捐。
三、各項補助。
四、活動所得及籌募基金。
五、存款孳。
六、因故放棄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時,得以退費。

第三十八條:系學會編列預算時,應設預備金一項,但預備金之動用須經系學會同意。系學會預備金為20萬元。
第三十九條:會費收退費方法

收費辦法

一、系學會費為四年一次收取,金額為3000元。

二、收取費用須開收據加蓋學會章。

三、大二轉學生系費1600元,大三轉學生系費800元。

四、有所困難之同學,則藉由系辦工讀之機制,以工讀費繳納系學會費。

退費辦法

休學退學之學生可向系學會申請

學年期初-大四可退0元,大三退0元,大二退1000元。

學年期末-大三退0元,大二退500元,大一退1500元。

第十一章

組織章程修訂

第四十條:學會組織章程發生疑義時,由會長、各部幹部和各班班長共同解釋之。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經系員大會通過,並報准本校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四十二條:學會組織章程發生疑義時,由會長和各部幹部共同修訂之。

第十二章

營隊總召產生方法

第四十三條:各活動總召產生方式

一、統一由負責主辦該活動之年級學生開會提名,並予以表決。

二、自薦,經該年級過半學生同意,得以當選。

第四十四條:總召之選舉,其學生出席率需為該年級三分之二以上,採多數決,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為該活動之總召,未過門檻則重新提名候選人。

第十三章

系上財產之租借方法

第四十五條:隔板租借方式

一、非本系租借隔板採收費制:隔板一片200元,並收取保證金(保證金為總數金額的百分之三十,若隔板原樣歸還,則得以退還)

二、本系租借隔板採收保證金制:免費,但收取保證金一片100元。

第四十六條:系鐵櫃租借方式

免費,但收取保證金鑰匙一把100元。

相關檔案下載

組織章程

組織架構圖

章程條款修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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